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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
奖励/补助额度
(一)财政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政策享受期(自认定文件确认引进时间的自然年度起6年,下同)内,根据其实际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下同),按下列三档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额一定比例的全额累进奖励。其中:实际缴纳税收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下同)给予100%奖励;实际缴纳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90%奖励;实际缴纳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80%奖励。奖励期间,实际缴纳税收超过或低于相应分档区间的,按上述对应区间及年限标准计算奖励。实际缴纳税收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奖励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县政府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相关扶持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政策享受期内,按认定前三年实缴税收最高年度的税收总额为基数,对超基数5%以上部分,根据企业年度实缴税收的进档区间,参照前款奖励比例对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进行奖励。
3.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开展业务时间不足半年,且在下一年度达到财政贡献奖励标准的,其当年缴纳的税收可参照该总部企业下一年度的奖励比例享受奖励。
4.协议约定年纳税额5000万以上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可要求按月或按季预兑现奖励。
(二)办公用房补助
鼓励总部企业在县域内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商业、住宅、综合服务用地用于自建总部经济用房的,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对自建或新购置的办公用房,经审计机构审定,按其实际投资额(如购置土地,须扣除土地优惠)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补助款项在不动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补助完毕。
(三)人才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人才扶持政策施行。
申报材料

1.相关税务证明材料

2.其他材料

受理时间
全年
办事流程
企业申报-服务业发展中心审核-财政审核并拨款
政府内部流转流程
企业申报-服务业发展中心审核-财政审核并拨款
咨询电话
常山县发改局  服务业发展科  0570-566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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