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集聚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人才公寓的居住采取租赁的方式,面向市本级企事业单位,主要范围和对象为:
(一)适用范围
衢州市本级(含西区、绿色产业集聚区,不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范围内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但已享受市本级重大招商企业人才周转住房政策的除外,下同)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申请、分配、后续退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人才公寓租赁保障的申请对象为面向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在《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
1、《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集聚的实施意见》(
2、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平台型企业、衢州“千人计划”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
3、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4、非上述范围对象,因工作特殊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批准。
同时,上述对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需经过高层次人才来衢服务情况备案;
2、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
无住房是指无自有房产(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所得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期房)、未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人才公寓)、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包括企业人才周转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区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
二、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申请人才公寓租赁应填写《衢州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等;
2、《衢州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备案表》。
海外人才、定期在衢服务人才等申请人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如实填写《衢州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表》,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人才服务窗口””)受理。
2、审核。人才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核查申请人员高层次人才备案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行政权力运行系统查询市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安排房源,同时将申请人员及相关信息在衢州人才网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3、办理租赁手续。经审核确认,人才服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和《衢州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委人才办和房屋产权单位,并反馈给用人单位。同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租赁手续,并以房屋产权单位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衢州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协议》,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缴纳所承租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等(注:履约保证金一居室每套1000元、二居室每套2000元,三居室每套3000元,不计利息),同时将配租结果在衢州市人才网上公告。
三、配租管理
(一)配租房屋。人才服务窗口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区域、配租人员基本情况,结合房源的地理区位、数量、户型等因素,合理安排房源或组织摇号选房等配租管理,并经房屋产权单位认可。
1、原则上单身人员安排一居室公寓,符合《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集聚的实施意见》(
2、凡携配偶一同来衢生活工作,并符合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引进人才,可以安排二居室公寓居住;
3、符合
(二)租赁期限。
1、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期间服从管理的可在租期满后,给予一年更替住处过渡时间。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需续租的,可在租住期满前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续租申请。
2、经市委人才办评估,申租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文学艺术创作、教育教学、临床医疗防治等领域取得突出业绩或贡献的,可申请最长三年的续租期。
(三)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参照同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三
档家庭租金标准计租。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可适时动态调整,具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认可后公布。
四、监督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在租赁期内,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租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人才周转住房)或高层次人才离职离开衢州市区而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应当在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主动报告并退房。
(二)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承租人员变动等相关情况报房屋产权单位和市委人才办。
(三)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书面告知。高层次人才已不再符合市本级人才公寓
租赁条件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书面通知承租用人单位及其本
人。
2、解除合同。由房屋产权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租赁合
同,终止租赁关系。
3、退房。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
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并腾空租赁用房。
4、结算。由房屋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对租金等进行结
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
30 计算日租金)。
(四)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取消其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公寓;造成损失的,承租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人才公寓租赁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4、擅自将人才公寓转租、转让、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在人才公寓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人才公寓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房屋产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六)租赁对象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2、将其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3、属于监察对象的,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的,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五、其他事项
(一)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配租、管理,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
(二)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